1.一般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人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过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比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5.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不明但其他事实基本清楚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认定事故责任,身份不明者可以用“无名氏”等字表述。
解答律师: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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