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经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该《规定》分总则、管辖、受理、立案、复查 、其他规定、附则7章70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16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予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有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刑事案件申诉复查程序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二十九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第三十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三、由分、州、市以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解答律师:唐律师
6元/分钟6元/分钟 (原价8元/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