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
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
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既要从一般的社会观念角度考察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同时也要考虑到行为人对其权利依法处分的因素。
根据《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所归纳的,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危困或弱势之行为;
2、须一方有利用对方危困或弱势,牟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
3、民事法律行为之作出是利用危困或弱势之行为的结果;
4、该民事法律行为于成立之时显失公平。
解答律师: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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