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孩子的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可以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的,根据孩子所处的年龄区间对应作出处理。
3.两周岁以下的,除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其它原因,一般随母方生活.双方也协议跟父方生活.
4.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综合考虑随哪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十周岁以上的,对于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
综上所述,对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更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协商不成的话,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解答律师: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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