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财产的转移,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被告无法说明其转移钱款的目的、用途,无法对其转移钱款的行为做出合理解释,且其陈述存在矛盾,可以认定被告存在擅自转移财产的。关于认定转移财产针对财产的内容有不同的形式:涉及银行存款而言,短时间内有大额资金进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与之前的流水相比明显异常;涉及夫妻共同房产私自出售其房屋;或者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等。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 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 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关于如何应对恶意转移财产,我国《合同法》第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 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 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2、《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解答律师: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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