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济南居住证的条件是:
1、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
2、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或申报虽不满半年,但有其他材料证明在济实际居住、就业、就读已满半年或预期半年以上。
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居住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护照、机动车驾驶证之一。
2、居住证申领人在济实际居住证明。含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需证明夫妻关系)房屋产权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均可);
(2)房屋租赁合同;
(3)单位出具的居住在单位内部、施工工地的证明;
(4)学生证或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校居住证明;
(5)小区物业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在居民(亲属)家中的证明;
(6)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居住证明。未申报居住登记或申报不满半年,但持有的上述材料能够证明在济实际居住或预期居住半年的,无需再提供其他证明。不能证明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就业证明、纳税、社保、入学通知书等予以辅证。
法律依据:
1、《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2、《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3、《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解答律师: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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