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首页 > 律师问答 > 其他问题
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其他问题 2550 2020-03-20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6、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

7、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8、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9、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

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1、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

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处分性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除外;执行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期间,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对已查封、扣押、冻结之外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负责审查的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理。司法审查后仍需继续执行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的,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执行法院,保全裁定视为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九条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解答律师:张律师

6元/分钟
立即咨询

6元/分钟 (原价8元/分钟)

资深律师服务 先咨询 满意再付费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