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怎么办

申请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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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怎么办
其他问题 2554 2020-03-20

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在法定情形下可以通过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方式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穷尽下列执行措施后,仍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会终结本次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1、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以追加其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2、被执行人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可以追加该字号经营者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 

4、被执行人为有限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5、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可以申请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7、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9、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0、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11、被执行人为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可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1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13、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正)十三、执行的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解答律师: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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