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流程及审理期限是什么

民事诉讼流程及审理期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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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及审理期限是什么
其他问题 2636 2020-03-20

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还规定了再审和检察院抗诉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案件流程包括: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相关法律也规定了每个阶段的审理期限,具体审理期限如下:

1、民事诉讼一审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诉讼一审案件,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3、对判决上诉的二审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对裁定上诉的二审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5、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6、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7、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8、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

9、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同上述第1条;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同上述第3、4条,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10、发回重审案件,原审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重组合议庭,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可以上诉;原审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对判决的审理3个月内审结,对裁定的审理30天内审结,二审为终审,不能上诉。

11、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对判决提审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对裁定提审的,审理期限为30日。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解答律师: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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