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提取的情形主要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针对上述提取公积金提取情形,对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如下身份证明文件
1.职工本人提取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
2.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针对不同提取情形提供的特别材料
1.购房,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购房合同。
(2)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
(3)购房发票。
(4)购房来源凭证。
(5)如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的,需要提供首付款发票、贷前提取凭证等。
(6)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的,除上述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外,还需提供还款证明。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用地证明、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付款凭证。
3.租房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如是公共租赁住房之外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4.离休、退休提取公积金的,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离休、退休证明或者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的,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6.出国定居提取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者签证及其翻译件。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公积金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提供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证明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第二顺位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材料。
法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第3条
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解答律师: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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