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具体有以下用途:
1. 失业证是领取失业保险的合法证明,失业人员可凭失业证到户口所在街道或人事关系所在地办理失业救济金失业保险领取。
①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②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2. 失业人员可以以失业证作为凭证,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
3. 失业人员凭失业证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4. 失业人员可凭失业证可以办理小额无息贷款,利息由国家来补贴。
二、失业证如何办理
1. 需满足的条件
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 需提供的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②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③本人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④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3. 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后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城镇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退出失业登记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行退出失业登记,退出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就业援助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并由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注销其失业登记:
1. 重新就业的;
2. 应征服兵役的;
3. 移居境外的;
4.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解答律师: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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