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倒把罪是在1979年《刑法》出台后才有的,是指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行为。当时关于投机倒把罪的内容总体上还是比较宽泛和笼统,和流氓罪及玩忽职守罪被称作三大“口袋罪”。根据1979年刑法第117条的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部分法律的修改,以及2011年1月国务院对部分行政法规的修改,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概念最终淡出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和社会经济生活,成为历史名词。
法律依据: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解答律师:唐律师
6元/分钟6元/分钟 (原价8元/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