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可以见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侦查终结后,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后才可以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解答律师: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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