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没有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是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但已经过了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就有选举权。根据刑法的规定,选举权是被刑剥夺政治权利中的一种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可以适用附加刑,也可以不适用。所以,被判处有期徒刑是否还有选举权,主要根据人民法院是否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决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解答律师: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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