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先喝饮料后付钱构成“盗窃”?

超市购物,先喝饮料后付钱构成“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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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先喝饮料后付钱构成“盗窃”?

问律师 2021-06-12 586

网络上一则新闻引发热议。据报道,一位妈妈带孩子在超市购物时,因孩子口渴,于是,妈妈便随手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先打开给孩子喝了几口。然后,这位母亲拿着打开的饮料瓶到柜台扫码结账时,超市老板却拒绝结账。

@ 超市老板认为

在没有付款结账的情况下,提前喝了饮料属于盗窃,并要求她10倍赔偿

@ 妈妈认为

因为孩子口渴才提前喝了饮料,事后带着饮料瓶前来付钱,怎么就属于盗窃了呢?


# 网友观点@ 支持孩子母亲的网友认为

虽然事后拿饮料瓶去结账,但毕竟没有逃单不算盗窃,那种喝完不结账走人的才算偷窃行为。

@ 持反对态度的网友认为

在超市里购物,只要没付钱,选购的商品所有权就还是超市,付款之前无权使用该商品。

# 这种“先喝饮料后付款”的行为算不算盗窃呢?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方面。其中,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

本案,这位妈妈将饮料给孩子喝完后,没有丢弃饮料瓶,自己也没有离开,而是主动到收银台结账,表明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超市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虽然喝了饮料,但这位妈妈其并没有实施排除超市对财物的支配与控制的行为;再者,一般盗窃也要达到数额较大(一千元)才构成犯罪。因此,孩子妈妈的行为不属于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上文我们分析了,其不构成盗窃,那是不是还要承担10倍的民事赔偿责任呢?

从法律关系角度,孩子妈妈到超市选购商品,实际上与超市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标明价格是“要约”的意思表示,孩子妈妈作为顾客进入超市,确认商品种类接受价格,并从货架上取走饮料是“承诺”的意思表示,此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接下来就是孩子妈妈付款的义务了。事实上,孩子妈妈也表示要付款,提前喝饮料的行为并没有给超市造成损失,因此,这位妈妈不存在违约或其他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的关键是孩子母亲主观上有主动付款的意思表示,其不构成违法犯罪。

>>小律认为

本案在行为定性上不难分析,最大问题在于:大多数人在超市购物基本上遵循“先付钱再使用”的规则,似乎这也成为大家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但不能说,打破了这种约定俗成,就构成违法犯罪,违法犯罪必须是法定的。

其实,现实中,在超市里先喝饮料后付款的现象也比较常见,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要我付钱了,就没什么。对超市来说,可能有人打破了这种既定的规则,就应该受到惩罚,殊不知,惩罚必须有法律依据

小律认为,这更多是一种对“破坏”所谓既定规则的误解,餐饮店先吃饭后付费的情况也普遍存在。从商业角度考虑,如果消费者先使用,那他就必须要付款,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成交几率。当然,如果超市不能接受这种先使用后付费的行为,或者认为这种行为容易扰乱超市秩序(不乏有浑水摸鱼之辈),不方便管理等原因,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醒目的标识提醒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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