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出事故,车主如何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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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故,车主如何不赔偿?

交通意外 2021-08-12 480

朋友借车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不借面子挂不住,借了又怕承担责任。本期分秒律师带你了解如何正确地出借车辆。着急的朋友可以直接下拉到最后一节。

《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

原则上谁开车谁承担责任。

但如果车主对损害发生有过错,车主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说法

(2014)庆中民终字第446号的法院认为:

车主在向吴某出借车辆时,应尽到必要地审查义务,即对借用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机动车是否处于适于运行状态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因素进行合理审查。本案中车辆的出借对象吴某为具有驾驶执照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吴某中途变更车辆用途未经程小艳同意,故程小艳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1)黑01民终2179号法院认为

陈卫所有的两轮摩托车经=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制动系统性能,事故前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规定”。

陈卫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对其摩托车负有管理责任,其对未成年儿子陈建国擅自驾驶摩托车未尽到监管职责,对后来死者刘某驾驶该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因制动问题亦存在过错。

因此,陈卫对交通事故存在过错。事故发生当日,陈建国驾驶自家摩托车携带刘某、韩某某出行至他人处。韩某某和刘某在未经陈建国同意情况下擅自使用该摩托车出行,韩某某又未对刘某无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进行劝解和阻止,对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故陈卫、刘某的法定监护人、韩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对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均负有责任。

(2021)吉0822民初1005号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伍军伟的赔偿责任问题,伍军伟系×××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事故当天把车借给陈宝昌,陈宝昌在驾驶途中出现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伍军伟存在上述情形,故原告对被告伍军伟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个层面的防范

(1)车辆安全:检查刹车制动、车灯亮度、轮胎胎压等影响安全行驶的故障因素。

(2)资质核对:审核借车人是否成年、是否有驾照、驾照与所借的车型是否匹配。

(3)人况确认:检查借车人是否有驾车的状态,意识是否清楚,又没有喝酒、吸食药物等。

注意:以上情况违反任意一个方面,即会认定车主承担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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