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重要问题:对于学校、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举办人的责任,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详见本文“重点法条”、“往期文章”部分),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类型,在法律对于筹设中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人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时,根据类推适用原则,应参照与该纠纷性质最相类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
对于学校、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举办人的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团队认为,遵循最高法院的在本案中的裁判逻辑和观点,应亦可根据类推适用原则,并根据其登记的具体类型(法人、合伙、个体),参照与纠纷性质最相类似的法律及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值得一提的是,本文发表当日,恰逢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欢迎大家阅读本微信公众号当日同步发送的文章,了解这部重要条例的详细内容。
案例索引
(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毛越、珠海市香洲区金太阳前山中英文幼儿园与被申请人陈棋垣以及一审被告曹小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1)最高法民申4197号
判决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2021-08-18
裁判观点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类型,案涉幼儿园是经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单位性质及组建方式与公司法人最为类似,在法律对于筹设中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人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时,根据类推适用原则,应参照与该纠纷性质最相类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