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王某和李某(男)相识于一场聚会,2人一见钟情,迅速同居。并且生下了一个女儿,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领结婚证。后来,李某出轨,移情别恋另一女子。
王某伤心欲绝,但依然挽回不了李某的心,于是两人协议解除同居关系,且确定孩子由李某抚养,抚养费也由其承担。但实际生活中,依然是王某在抚养。
忍无可忍的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小律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合法权利,父母双方对其均附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如果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协商确定孩子由李某抚养,但是事实上孩子一直由王某抚养而且尚未成年,且习惯与母亲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应该优先考虑由其抚养。
因此,同居期间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予以考虑。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作为父母要在衡量自身能力的情况下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确保小孩可以健康快乐的成长。
生活困扰?1分钟接通分秒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