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免于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检察院免于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8372 6元/分钟
立即咨询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不起诉决定的适用范围是: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

2、《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4、《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