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原则上不是公公婆婆或者岳父岳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在配偶去世之后,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无论丧偶儿媳是否再婚,均视为公公婆婆或者岳父岳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