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计算是对罪犯宣告刑罚执行期间的计算,包括刑期的起始时间计算和先前关押时间的折抵两部分。宣告刑罚指的是法院判决的刑罚。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若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若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曰起计算。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管制同时执行,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