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买房写谁的名字都一样吗
夫妻买房写谁的名字都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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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买房写谁的名字有一定区别。虽然无论写哪一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可以不通过另一方将房屋的产权进行变更转移,另一方无权向善意的第三人追回房屋,只能要求另一方返还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房款。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方式。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但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婚后买房的夫妻共同财产,写一方名字和双方名字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法律依据 :

1、《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