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为中构成犯罪的,经侦就应该立案。
如: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申请公司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