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用人单位不交社保,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该法第46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参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工作期限不满六个月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例如员工张某在某公司工作了两年七个月,如果公司没给张某缴纳社保,张某可以以此为由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公司就需要向张某支付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第二、用人单位不交社保,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公司不交社保,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第三、用人单位不交社保,劳动者有权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当地社保局或者税务部门)投诉、举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纠正、处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企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社保征收部门还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用人单位相应的财产,拍卖所得抵缴所欠的社保费。
最后,对于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能够补办社保手续的,由社保征缴机构强制征缴。司法实践当中,多数法院认为补缴社会保险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即使法院受理了,也不会对补缴社保费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甚至有的法院直接驳回该诉讼请求。
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不交社保且不能补办,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手段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不交社保且不能补办,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手段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3、《劳动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公司不交社保,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4、《社会保险法》第86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社保征收部门还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用人单位相应的财产,拍卖所得抵缴所欠的社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