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有什么不同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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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作为两种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两者适用情形不同,执行的地点不同,是否缴纳保证金不同,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不同,违反规定的后果不同,以及折抵刑期不同。

一、两者适用情形不同

取保候审一般适用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6、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监视居住一般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5、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执行的地点不同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

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三、是否缴纳保证金不同

取保候审:需要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监视居住:不需要。

四、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

取保候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改变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公检法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人接触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五、违反规定的后果不同。

取保候审: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六、折抵刑期问题

取保候审:不折抵刑期。

监视居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监视居住的期限不能折抵刑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七十五条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